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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宁区教育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等9个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兴宁区教育局文件 作者:附属实验学校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9日 点击数:

南宁市兴宁区教育局文件

南兴教〔2011〕67号

关于印发兴宁区教育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等9个制度的通知

城区各中小学校,局机关各股室:

现将《兴宁区教育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兴宁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试行)》、《兴宁区教育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兴宁区教育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制度(试行)》、《兴宁区教育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制度(试行)》、《兴宁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试行)》、《南宁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兴宁区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政务和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兴宁区教育局政务公开信息上报制度(试行)》等9个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网络传输)

兴宁区教育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是指: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一项机关效能监察制度,是加强民主监督、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改进服务,遏制以权谋私,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依据行政管理相对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主动公开。

第四条 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六条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城区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七条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八条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兴宁区教育信息网页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九条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本机关政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国家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二条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三条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五条本机关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

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六条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本机关设立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育局党政办。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本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党政办负责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具体事务。

局机关各科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本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本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兴宁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和各所中小学校以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由本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由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业务股(室)负责公开;本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由本机关及其他一个或一个以上同级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其中任一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信息。

第四条 由本机关及其他一个或一个以上同级行政机关共同起草生成的并属于应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本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或起草生成该信息的牵头机关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经本机关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六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书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机关的意见。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机关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法制、保密、监察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如有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兴宁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本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

第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名领导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建立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各项业务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或者提供部门的经办人员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局党政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三)局主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公开。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局主管领导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各科(室)和各直属单位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级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需申请确定信息的单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函;

(二)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本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二十条 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纳入本机关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兴宁区教育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的信息;或者不完全,容易引起片面理解,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四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责任明确、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五条 本机关各股室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 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宁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城区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市人民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以本机关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以城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兴宁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加强与通信、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的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刊载有关澄清内容。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兴宁区教育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确保本机关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应包括:

(一)本机关已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本机关已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的内容,应包括:

(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

(二)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五条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由本机关报送兴宁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六条 经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后,报送兴宁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审核。

如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兴宁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复审,复审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再由本机关公开该信息。

第七条 本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内完成上报备案工作。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兴宁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考评工作由教育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评对象是本机关各股室和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五条考评的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发布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二)是否按时完成本机关布置的有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专项工作;是否及时发布、更新政府信息;是否按规定答复或落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是否按时上报政府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等。

第六条考核方法包括月度检查、季度督查、年终考核。

第七条考核结果分别与目标考核、教师绩效考评、公务员绩效考核、效能建设考核相结合。对违反各项公开制度和规定的,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兴宁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由城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二)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妨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结果连续两年为不满意等次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本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做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局机关、局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对单位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取消该单位及负责人当年在依法行政方面的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除按第(二)项处理外,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要将处分决定抄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九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兴宁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试行)

为促进本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关于全面建立办事公开制度、深入推进办事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施范围和主体是教育局机关及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二条 各校的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提供全面、规范、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和便民利民为目标,紧紧围绕拓展内容、规范程序、完善载体、深入基层、有效监督,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进基层工作,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有效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促进公共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拓展公开内容,重点围绕以下八个方面进行公开:

(一)单位介绍类。包括部门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工作标准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行为规范以及便民服务电话。

(二)政策规章类。包括中央和各级惠民政策及贯彻落实情况;行业性的政策、法律、法规。

(三)服务指南类。包括办事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流程、办事结果;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示范文本。

(四)收费项目类。包括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及缴费办法。

(五)监督投诉类。包括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等。

(六)突发应急类。包括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变动事项、工作方案,如资源短缺、突发事件、服务事项临时变更及处理措施等。

(七)涉民决策类。包括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如收费项目的确定和调整、资助政策的调整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加快推进公开载体建设。要完善各级服务载体建设,按照流程规范公开、时限标准明确、监督电话畅通、便民形式丰富等要求,充分利用政务公开载体体系,科学打造、切实建设服务网点等办事公开职能平台。

第五条 全面推进办事公开进基层工作。要整体推进办事公开进基层工作,特别要注重将居民集中居住的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作为重要的公开载体,建立上下联动机制,让公共服务深入到群众身边,惠及广大百姓,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条 进一步规范服务程序。全面梳理服务事项,围绕办事过程中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办事过程中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改革创新,科学制定程序,明确标准时限,分解责任到人。大力推进公共事业服务领域电子政务工作,要用网络固化流程,网络公开运行过程。

第七条 进一步丰富公开的形式和载体。要本着便于知情和有利监督的原则,在兴宁区政务信息网和兴宁区教育信息网上公开办事事项及相关流程,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中小学、幼儿园是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的主体和具体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并明确具体负责部门或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

第九条 注重点面结合。要立足实际,坚持实事求是、统筹规划、分步推进、抓点带面。要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引导促进单位内部规范性建设的重要作用,坚持抓内部规范服务和外部有效公开齐头并进的原则,稳步实施。

第十条 切实深入基层。各校要认真研究建立相互沟通协调机制,努力实现上下联动、资源整合、方便群众的基层服务模式。

第十一条 加强监督检查。本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程序规范、机制创新、载体建设、形式多样、深入基层、内部监督等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各股室、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公开监督电话,受理社会投诉,及时处理投诉,实现监督、考核、奖惩一体的长效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对推行办事公开工作不力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局机关各股室要制定和完善其范围内办事公开的具体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兴宁区教育局政务公开信息上报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大对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典型的宣传力度,建立公正、透明、快捷的政务公开信息管理体制,推动全市教育系统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结合我城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府公开信息全文,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典型经验,下一步工作计划,意见或建议,机构、人员变动等。既可报送单项工作信息,也可报送综合信息。

第四条 政务公开信息报送以分级报送、分级管理、及时准确为原则。

第五条 局机关各股室、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确定1—2名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员,负责本股室、本校(园)的政务公开信息采集、筛选、整理、上报、传输、反馈和存储工作,建立起政务公开信息上报工作机制。

第六条 信息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以及较强的保密意识;热爱政务公开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把握大局,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能及时发现、捕捉、报送各类政务公开信息;有较强文字综合能力,具备应用计算机输入、传递和接受信息的操作技能。

第六条 政务公开信息上报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围绕城区教育局和本单位中心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及时上报政务公开信息。上报信息要层次深、质量高,包括能够反映开展工作的图片。

第七条 政务公开信息上报坚持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注重质量,全方位、多领域、多角度地提供和收集、整理信息,紧紧围绕政务公开工作及时编写和传输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真实性、完整性。

第八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每年至少向本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6条信息,上、下半年至少各3条。报送信息时,要注明报送单位名称和通讯员姓名。所有上报信息应以书面形式为主,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名后上报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兴宁区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专用邮箱(xnqjyj@126.com)。

第九条 兴宁区教育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信息上报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及时通报各单位信息上报工作情况。对违反本制度,不按规定上报的,责令其改正。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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